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鄂民政函〔2015〕68号)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5-03-02 12:23:34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5〕68号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
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开展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深化养老机构精细化管理,省厅制定了《湖北省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机构养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公办城市养老机构已达128家、床位3.9万张,社会办养老机构382家、床位5.6万张,基本解决了城乡“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问题,并逐步为其他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有效缓解了社会养老服务供需矛盾。但是,我省养老机构总体建设发展水平还不高,还存在公办养老机构重硬件、轻软件,社会办养老机构设施设备较差、服务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急需建立健全标准,
培育示范典型,促进全面发展。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是建设法治民政、标准民政的有效措施,是全面提升养老机构精细化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老年人幸福指数,建设“幸福湖北”的客观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将其纳入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抓好抓落实。
二、扎实开展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
(一)狠抓硬件建设,完善设施设备。各地要结合编制当地《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指导和督促各类新建养老机构在选址、建筑设计、建设标准、设施设备配置等方面达到《标准》要求,从源头上防止基础设施建设出现偏差或失误。已经建成运营的养老机构要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要逐条对照《标准》,重点对老人居室、厨房、餐厅、医务室(护理站)及公共区域等场所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等进行改造和完善,进一步丰富服务内容,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入院老人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狠抓软件建设,开展精细化管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养老机构要严格对照《标准》,查找自身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着重从机构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流程等方面入手,逐条逐项建立完善管理服务制度,优化服务流程,细化服务标准,严把质量控制,责任到岗到人,通过开展精细化管理,提升养老机构人性化、亲情化、规范化服务水平。
(三)狠抓文化建设,提升品位档次。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养老机构要制定文化建设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及推进措施。要大力开展院内绿化、美化建设及无障碍设施改造,统一规范机构标志、标识;要统一规范工作人员言行举止,努力塑造良好形象;要充分调动在院老人积极性,让他们主动了解并参与机构文化建设,共同营造“家”的氛围。
三、切实加强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精心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要加强工作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辖区今后一个时期养老机构示范创建活动总体实施方案,分年确定创建机构名单,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要支持创建机构创新用人服务机制等,完善设施设备,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当年申报争创示范的养老机构,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已经取得示范性养老机构荣誉称号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和典型引路作用。
今年10月,省厅将对各市、州、直管单位申报的全省第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进行评选及命名授牌。以后的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1.《湖北省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
2. 全省第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创建申报名单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2月17日
附件1
湖北省示范性养老机构试行标准
为加强全省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养老机构精细化服务管理水平,培育示范典型,根据养老机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试行标准。
一、建设规模
床位100张以上,每张床位建筑配套面积公办养老机构30㎡以上、社会办养老机构20㎡以上。
二、硬件设施
示范性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建设标准、设施设备一般应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养老机构基本规范》(GB/T29353-2012)等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专业化的医(养)护型养老机构应达到《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一)外部环境。机构选址科学,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各功能区有醒目指示标志,廊道、道路通畅。绿化面积符合有关标准,室外活动场所与机构规模相适应。周围环境空气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二)设施设备。居室、食堂、医疗康复、公共区域等设施设备至少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鄂民规发〔2011〕4号)确定的三星级养老机构有关标准,还应配置:设有在院老人监控系统;食堂有冷冻冷藏、保温和储藏设施设备及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洗碗间、配餐间及食品留样间等,各种食品分类存放,留样设施确保饮食安全;餐厅配有分离式空调器、电视机等人性化设施,总就餐位数须与老人房间接待能力相适应;养老机构内设独立医疗机构,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设置医务室和护理站的,其设施建设及基本设备、急救设备配置标准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的《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三、管理与服务
(一)管理。机构内部设置、人事、财务、安全管理等至少达到鄂民规发〔2011〕4号确定的四星级养老机构管理标准及国家有关行业标准,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2%,且有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类执业资格,专职医护人员配比按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从业人员聘用、培训、管理及岗位资职审核、绩效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制度,合理确定收费项目与标准,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与老人签订入院协议书比例100%,建立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及投诉与举报制度。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建立在院老人动态信息管理库,逐步实现全院信息化管理运行。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全院环境安静、安全、清洁。
(二)服务。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100%,持证上岗率一般应达到80%以上,与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配比分别不低于1:10、1:6、1:4,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程序化个案照料、护理与康复方案和记录,有专(兼)职心理咨询人员和康复训练指导人员,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至少每季度组织1次健康教育、保健护理与疾病防治等知识的学习,每半个月组织1次康复训练活动,社工活动经常性开展。照料、护理、膳食及文体娱乐等服务工作流程、标准和质量控制达到《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精细化管理服务基本流程(试行)》(鄂民政函〔2014〕272号)、《湖北省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试行)》(鄂民政规〔2010〕5号)有关标准及鄂民规发〔2011〕4号确定的四星级养老机构有关要求。
四、文化建设
(一)机构文化。有机构文化建设核心理念、口号、标志,公共区域标识式样、颜色统一,提倡创办机构网站、院刊。加强机构绿化、美化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公共区域有文化墙、文化长廊、文化橱窗、宣传展板等各种形式的机构文化展示。建立百岁老人、生日老人、困难和生病老人,生日职工、困难和生病住院职工及重阳节、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慰问、关爱及联欢等制度。每年有文化(文明)创建方案,对外开展一至两项孝亲敬老公益慈善宣传、推介及募捐等主题实践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
(二)职工文化。统一制作、配发工作服、工作证,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证上岗,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加强从业人员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定期开展道德讲堂、文明礼仪培训、主题演讲、心得交流等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提升活动及各类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广泛开展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结对子、交朋友活动。争先创优氛围浓厚,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竞赛及文明班组、文明医师(护士)、文明(星级)护理员评选表彰活动。纪律严明,奖惩分明,收入分配体现绩效管理。坚持一年一度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主人翁思想及民主参事议事意识充分发挥。
(三)院民文化。引导和组织老年人成立管委会,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提倡互相帮助、互相监督,鼓励争当文明老人,每季度开展“模范老人”、“文明院民”评选表彰。院民活动丰富多彩,有多个兴趣小组,书画、文艺、棋牌、体育等各类文体娱乐活动经常性开展。引导老年人树立志愿服务意识,自发成立志愿团队,主动参与院内卫生、宣传、治安等有关事务管理,提倡低龄健康老人为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照料或帮扶等服务。教育和引导老年人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余热,适时组织走出院门,开展关心下一代、孝亲敬老义务宣传、老年人风采展示等各项精神文化交流活动。
五、工作绩效
(一)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率90%以上,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职能定位;社会办养老机构入住率80%以上(不含近3年内新建运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公益意识较强。
(二)入院老人综合满意率90%以上。
(三)公办养老机构有公建民营、一院两制、合资合作等改革创新模式,幅射、带动、示范作用发挥较为突出。社会办养老机构积极开展日托服务,并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支持,人气较旺,深受欢迎。
(四)机构登记的志愿者与老人比例不低于1:8。
(五)获得示范性养老机构荣誉称号3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
附件2
全省第一批示范性养老机构创建申报名单
(43个)
一、武汉市(4个)
江汉区社会福利院、武昌区社会福利院、汉阳区社会福利院,武汉市汉兴阳光老年护养中心
二、黄石市(3个)
黄石市社会福利院、大冶市社会福利中心,黄石市金山老年公寓
三、十堰市(3个)
十堰市社会福利院、郧阳区社会福利院,丹江口市和润养老中心
四、荆州市(3个)
荆州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监利县社会福利院,荆州区福寿老年公寓
五、宜昌市(4个)
宜昌市社会福利院、当阳市社会福利院、伍家岗区社会福利院,宜昌市三峡老年公寓
六、襄阳市(3个)
襄阳市社会福利院、保康县社会福利院,樊城区容善老年公寓
七、鄂州市(2个)
鄂州市城市福利中心,鄂州市凤凰老年托管中心
八、荆门市(3个)
荆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沙洋县社会福利院,荆门市福寿居老年公寓
九、孝感市(3个)
孝感市社会福利和医疗康复中心、安陆市社会福利院,应城市天使云乐园养老院
十、黄冈市(3个)
黄冈市社会福利中心、英山县社会福利中心,武穴市福人缘老年公寓
十一、咸宁市(2个)
嘉鱼县社会福利院,通城县托老康复中心
十二、随州市(3个)
随州市社会福利中心、随州市曾都区第一社会福利院,随州市楚苑生态养老院
十三、恩施州(3个)
巴东县社会福利院、鹤峰县社会福利院,恩施自治州康园老年公寓
十四、直管单位(4个)
仙桃市社会福利院、潜江市社会福利院、天门市社会福利院、神农架林区社会福利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