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发文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4-10-11 09:44: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精神,根据民政部、国土部、财政部、住建部等四部有关文件要求,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4〕53号)。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城镇养老服务设施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基础性力量。加强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有利于建立健全城镇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城镇老年人生活质量,有利于拉动内需、扩大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各地对此要充分认识,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强化责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统筹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加快制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各县(市、区)要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城镇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5—2020年)》的编制。二是强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保障。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通知》还就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非营利性、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政策予以明确和细化,体现优先安排原则。三是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养老服务配套设施。《通知》要求各地要在2014年11月20日前,对居住(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四是大力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与发展。加快推进以养护型、医护型为主的公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充分发挥托底作用。积极推动新建或规模较大、面向社会代养老人的公办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重点支持护理型养老机构、家庭托老所、社区养老院建设发展,推动社会办养老机构走差异化竞争发展之路。
《通知》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营造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良好环境。各级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密切沟通合作,开展督促检查,依法加强监管,确保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康快速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