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admin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5-01-20 14:14:22
十 堰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十政发〔2014〕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 体 要 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深化体制改革,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的原则,遵循“分层次、分阶段、分区域发展”的思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着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和谐幸福十堰。
二、发 展 目 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结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0%居家养老、5%社区养老、5%机构养老的“9055”社会化养老服务格局。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所有城市社区全面建立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日间托老、短期托养)等服务设施,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站),达到每个社区建有1处养老设施,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床位达2.5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50张以上,生态养老、文化养老、旅游养老、行业养老等新型养老业态初具规模。
三、主 要 任 务
(一)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各县市区在制定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城区1个街道或中心社区建设1处不低于200张左右床位规模的养老机构设施标准,选择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善的城市社区,统一规划设置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凡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小)区和旧城改造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给社区无偿使用,规划部门负责按照配套标准落实养老建筑设施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负责按照配套标准核发养老建筑设施用房产权证书,民政部门负责按照配套标准对养老建筑设施进行审核验收;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2015年12月底前,各县市及武当山特区要编制完成《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2014——2030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住建、房管、老龄等部门另行规定。同时,
要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及社区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养老服务综合功能。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城市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和建设,推动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
(二)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各县市区要采取购买服务、民办公助、项目委托、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上门为失独、失能、高龄等困难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心理慰藉、家政等定制服务。推广连片辐射、连锁经营服务模式,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加快建立“12349”、“95081”等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居家养老电子呼叫全覆盖,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失独、失能、高龄等困难老人提供“一键通”呼叫服务。
(三)着力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各县市区要引导、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和新建、改扩建、租赁等不同形式兴办养老机构,并向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要本着因地制宜、经济适用、力戒浪费的原则,至少建成1处政府主办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五保”和低收入的失独、失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养护服务。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确保产权明晰、养老用途不改变和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应逐步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租赁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条件成熟时可以积极稳妥的转制成为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快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加快推进农村福利院维修改造,在满足农村“五保”老人自愿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放,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日间托老、短期托养、社会代养等养老服务。要充分利用农村闲置房产和农村大户房屋,整合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等资源,建设农村日间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开展养老服务。各县市区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要重点向农村倾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老年人养老。积极鼓励民间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加快建立公办城市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及社会办养老机构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加大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帮扶力度,提高农村养老机构服务能力。
(五)积极发展养老产业。要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和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消费需求的康复器具 、食品药品、服装服饰、图书音像、文化体育、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老年用品用具和养老服务产品,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加强残障、失能老年人专业化服务,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加快形成养老服务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六)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向老年护理院、老年康复医院转型,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兴办、托管社区养老院,加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老年病科建设,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积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的新模式,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推动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各县市区人社、卫生部门要支持将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
四、保 障 措 施
(一)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安排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在内的各类财政性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等养老服务业保险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三无”、“五保”、失独和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和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应政策。各县市区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因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退出的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用于发展养老机构。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要合理安排养老用地,预留用地指标,保障乡镇农村福利院生产基地等养老设施项目用地。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宗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地。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依据规划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当先行分割成不同宗地,再按宗供应。不能分宗的,应当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区其他用途土地的面积比例和供应方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设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严禁改变服务性质及服务设施用途。
(三)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要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所有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免交煤气、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电话安装和使用等电信业务给予优先优惠照顾。各县市区要对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定减免政策,同时要比照公益性养老机构,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优惠政策。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补贴支持政策。要进一步完善80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制度,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重点针对分散居住的“三无”老人、失独老人、享受低保的高龄老人等经济困难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养老服务;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生活困境、完全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每人每天提供不少于1小时的护理服务;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或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按收住失能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其他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给予运营补贴。要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方法、程序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各县市区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五)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教育部门要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与养老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民政部门要依托政府主办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教育培训基地,加快老年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培训。卫生计生部门要为社区养老院开展医疗业务培训提供指导和支持。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应给予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五、组 织 领 导
(一)落实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要落实工作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强化工作机制,制定和落实目标任务。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部门要编制养老用地专项规划和落实养老用地选址与建设规划,国土部门要落实养老用地计划指标和定性质定机构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商务部门要支持家政企业投资和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教育、公安消防、房管、住建、卫生计生、人社、税务、金融、工商、环保、质监、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加快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指导中心,乡镇(街办)养老服务业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及农村养老服务站。各村、社区要全面建立老年人协会及其专业(小区)分会,实现老年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三)加强行业监管。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和分类管理、服务评估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范围。工商和统计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相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四)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检查督办,确保责任落实和任务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落实的具体措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和市老龄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