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2017年重点委托课题公开征集公告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7-03-28 14:53:49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的水平和质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民政改革创新中的协同作用,加快推进创新务实现代民政建设,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鄂采计〔2017〕-04644号)的要求,现发布湖北省民政厅2017年重点研究课题征集公告,欢迎有意向并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参加。
一、课题名称、资助经费及基本要求
1.社会组织分类、分层发展与管理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研究基础、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者优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2.湖北省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服务模式与成效调查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研究基础、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者优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3.湖北省社会组织放管并重政策与配套措施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研究基础、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者优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4.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革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研究基础、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者优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5.社会组织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现状与对策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有相关研究基础、获得省部级科研课题成果者优先。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6.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流程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为高校或科研院所。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课题研究应注意吸收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实际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工作修改完善流程,形成满意文本。
7.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可以是高校、政府部门、第三方研究机构。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所承担的养老方面课题研究成果受到部省级奖励或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关于养老服务和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及专著。课题内容为: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主要内容、标准和评价体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现状问题、典型经验和贯彻国家、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政府监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方法和路径,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的有效方式方法。课题报告从如何建立完善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价和标准体系、如何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如何提升养老机构内部管理水平、如何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8.湖北省民政标准化试点建设管理办法及实施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具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过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的建设、指导或研究经历等。课题研究应采取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积极借鉴各领域标准化试点建设管理的成熟经验,实地调研范围应至少覆盖3-5个国家级试点省级试点单位,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课题成果包含《湖北省民政标准化试点管理办法》和编制说明一套,成果应符合我省民政工作实际。
9.湖北省志愿服务标准化推进模式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具备标准化研究能力的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有过志愿服务相关领域标准研制或标准化课题研究经历。课题研究应采取文献研究和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其中实地调研范围应不少于3-5个市(州)、县(市、区),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课题成果要有针对性,对策建议切实可行,不少于1.5万字。
10.湖北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及薪酬待遇体系建设研究(2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为高校社会工作院系、民办社工机构。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课题研究应采取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座谈等方式,其中问卷调查份数不少于300人次,课题要分析我省我省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及薪酬待遇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形成实施方案,课题成果应不少于2万字,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
11.监护法律制度视域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研究(3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017年11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
12.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民政服务研究(3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研究专长为管理类或经济类专业,有相关研究成果者优先。研究主要内容:向社会力量购买民政公共服务的种类、承接主体;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细化涉及民政公共服务的购买内容;对民政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机制和资金安排提出科学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结合理论与实证分析,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或政策水准,在观点或方法上具有独创之处。论点鲜明,论证充分,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资料翔实。注释规范,引用材料须注明出处,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前。
13.社会化拥军路径研究(3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为高校或政府部门等具备社会科学研能力的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研究方向为社会管理或军政军民关系等。课题研究应采取实地调研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其中实地调研范围应不少于3个市(州)、3个县(市、区)、6个街道(社区),问卷调查份数不少于300人次。课题研究成果应不少于1.2万字。
14.编制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手册(4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承担单位应为研究基层民主、农村社区建设工作的高校或研究所。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教授职称,从事农村社区建设领域研究。工作手册内容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解读农村社区建设相关概念、基层干部群众在试点中感到疑惑的问题以及指导基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相关知识。应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部署要求,能帮助指导基层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
15.关于全面领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民政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5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在今年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研讨会能得到专家认可。
16.关于加强基层民政薄弱环节,防范冲击道德底线事件问题(5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在今年全国民政政策理论研究研讨会能得到专家认可。
17.地名普查大数据应用与公共服务融合研究(5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为从事地理信息大数据研究方面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具有大数据应用相关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应体现理论性、创新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着重深化地名普查数据成果转化利用,研究利用地名普查数据、依托互联网及信息技术开展地名公共服务的可能性和实现途径。2017年11月31日前完成本课题研究任务。
18.“十三五”省级民政兜底服务工程研究(15万元)
基本要求:课题负责人应具有教授级职称,研究专长为管理类或经济类专业,有相关研究成果者优先。研究主要内容:科学划分民政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的具体内容和范畴;统计和测算我省民政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的现实状况和建设需求;合理规划民政社会服务兜底工程的投资安排;对我省民政社会服务兜底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与管理办法提出科学化建议。课题研究报告结合理论与实证分析,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准或政策水准,在观点或方法上具有独创之处。论点鲜明,论证充分,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资料翔实。注释规范,引用材料须注明出处,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报告初稿完成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前。
19.社会组织培育与监管研究(32万元)
基本要求:申报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2017年11月31日前完成30万字初稿,研究报告应坚持突出应用性,提出的对策建议要做到思路清晰,措施具体,有创新性、可操作性,2018年形成专著公开出版。
二、课题申报
1.申报者需认真填写《湖北省民政厅委托课题申请书》(附件1)和《湖北省民政厅2017年委托研究课题论证活页》(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三份寄至湖北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
2.课题申报时间截至4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研究要求
1.课题研究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指导实践,紧密结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开展具有前沿性的政策研究。要紧紧围绕我省民政工作现状、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政策建议部分应占研究报告总字数三分之一以上。
2.研究报告要求为作者原创,观点明确,内容翔实,文风严谨,行文规范,达到公开发表要求。
3.课题完成初稿后,省民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具体要求以课题委托协议为准。
4.研究成果由民政厅和作者共同所有,未经民政厅同意,不得在公开刊物和内部刊物上发表。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
联 系 人:潘 鹏
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 编:430079
联系电话:027-50657143
电子邮箱:1035344586@qq.com
附件:
湖北省民政厅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