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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

来源:百度文库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6-03-28 09:56:23

  1、什么是养老保险?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较为普遍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以及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也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费率
  (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按照工资总额实际申报,申报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在岗平均工资60%确定,高于在岗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缴费比例该为28%,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比例为8%。
  摘自:豫政〔2007〕63号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范围内选择确定。其中,2006年7月1日-2007年6月30日可在60%—300%范围内选择;2007年7月1日-2008年6月30日可在70%—250%范围内选择;2008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可在80%—200%范围内选择;2009年7月1日-2010年6月30日可在90%—150%范围内选择;2010年7月1日后统一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费,其中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摘自:豫政[2006]29号 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3、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分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二)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摘自:豫劳险【1998】37号 豫政[2006]29号
  4、企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的继承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三)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互付记录,予以封存。
  摘自:豫劳险【1998】37号
  5、企业养老保险的转移
  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一并转移。
  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摘自:豫劳险【1998】37号
  6、我国对符合办理退休手续人员的规定
  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正常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特殊工种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女干部年满五十周岁)。
  (三)因病退休:
  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摘自:国发【1978】104号
  注:条件同样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7、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其中,曾在原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参保缴费达10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女性参保人员,从事灵活就业2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选择在50-55周岁之间办理退休和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本意见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如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豫政[2006]29号
  8、企业人员新退休养老金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用公式表示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U+Va)÷2×N×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用公式表示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注:计发月数按照(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执行,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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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3%的乘积。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视同缴费年限×1.3%
  =Vb×n1×1.3%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9、2006年7月——2011年6月新计发办法过渡期内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限比例加发标准
  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比按原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限比例加发并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10%加发;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30%加发;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发;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发;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发;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额发给。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26号
  10、关于在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
  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只能在一个地方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建立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规范,原则上应在最后一个参保地计算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其他地方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不允许享受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1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12、受到刑事处分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
  (1)在职职工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待期满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
  (2)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确定的标准发放,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离退休人员被判处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摘自:劳人干【1984】17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3】315号
  13、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费
  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2007年7月以后为797元×3=2391元)
  二、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注:退职人员支付丧葬费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1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15、企业遗属补助费的发放标准
  从2007年7月1日起,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16、关于职工被开除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摘自:豫劳社养老【200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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